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30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文化創意事業:指在我國依法設立之法人、合夥或獨資事業,或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從事文化創意產業者。

二、原創之產品或服務:指文化創意事業所研發創作,提供消費者消費之 產品或服務。

三、學校:指依各階段教育法律設立,實施正規教育之公、私立學校。

四、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之非營利組織。

五、弱勢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專門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他弱 勢族群之團體。

六、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 、區)、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點五公里以上之離島或 其他符合主管機關公告標準之偏遠地區。

七、文化創意活動:指對公眾舉辦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或其他經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