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 105 年 01 月 25 日)
第9條
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應作成書面授權同意文件,其內容應記載 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