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 105 年 01 月 25 日)
第6條
管理機關應建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並得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公 有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以對外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且應定期更 新,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