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 105 年 01 月 25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指不動產以外其他有形、無形之公有圖書 、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資產;管理機關利用上開資產或透過相關 計畫所研發創作或生產製造之產品及其他相關權利,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