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 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 補助:

一、補助案有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三、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定執行計畫。

四、對於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