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6條
申請人應提出空間利用計畫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

一、所有權狀等有權提供該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

二、受提供者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文件。

三、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利息、費用及稅金之支出證明文件。

五、其他本部所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