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2條
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下簡稱空間提供者)將其空間提供予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事業作為各類型創作、育成、展 演等設施之用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或補助。但空間提供者與受提供之 文化創意事業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以申請獎勵為限:

一、關係企業或同一負責人。

二、他方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三、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所定空間,以非政府委託經營,且非國營事業提供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提供,指以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使用、設定地上權及其他經本 部認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