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 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產品或服務侵害他人權利。

三、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