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6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應通知文化創意事業,並得發給識別 標示。

前項標示及價差優惠,應以印刷、黏貼或其他標示方式,顯示於原創產品 或服務之宣傳品、價目表、包裝或其他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