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價差優惠方案及下列事項,審定 價差補助額度:

一、年度經費預算及申請案件與金額數。

二、同一文化創意事業曾申請價差補助之件數及其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