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3條
文化創意事業申請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價差補助,應於產品或服務開始對外 提供三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事業立案證明或創作者個人資料。

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書。

三、研發創作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二款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或服務說明。

二、產品或服務之定價及價差優惠方案。

三、刺激消費之預期效益。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一項之申請其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並非自行研發創作者,應提供相關授 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