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 99 年 08 月 30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依各階段教育法律設立之公、私立學校。

二、學生:指在前款學校接受正規教育之在學學生。

三、藝文展演:指文化藝術與具創意之展覽、表演、映演及相關教育性推 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