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3 年 03 月 19 日)
第8條
申請補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計畫目標。
二、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分配;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並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條及前項文件或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應為不受理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