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3 年 03 月 19 日)
第7條
文化創意事業向本部申請協助、獎勵或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從事文化創意產業證明。

二、營運概況說明。

三、申請事由。

四、執行說明。

五、經費、預算明細。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