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3 年 03 月 19 日)
第2條
從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符 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提供相 關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前項文化創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二、公司淨值為負值。

三、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 件之紀錄。

四、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協助、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