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3 年 03 月 19 日)
第11條
適用本辦法之補助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權利,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約定者外,歸屬文化創意事業所有。

前項歸文化創意事業所有之研發成果,本部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 與文化創意事業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