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2 年 11 月 07 日)
第8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文化志工及文化志工團隊,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 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獎項,並予追回。

前項獎項之撤銷,本部得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