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2 年 11 月 07 日)
第4條
本辦法獎勵之獎項、名額及基準如下:

一、文化志工:

(一)金質獎十名:連續服務七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五百小時以 上,並曾獲銀質獎後繼續服務滿二年,績效卓著,且未曾獲頒金質 獎者。

(二)銀質獎二十名: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小時以上 ,並曾獲銅質獎後繼續服務滿二年,具有優異表現,且未曾獲頒銀 質獎者。

(三)銅質獎五十名: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五百小時 以上,服務熱心、工作績優,且未曾獲頒銅質獎者。

(四)特殊貢獻獎:不限名額。對所服務運用單位具符合公益、重大、特 殊事蹟,足以為全國楷模者。

二、文化志工團隊:文化志工團隊獎五名,於推展志願服務,就團隊精神 、整體表現及服務績效等綜合評鑑為成績優良,且未曾獲頒文化志工 團隊獎,或獲獎三年後,有新事蹟表現者,頒給獎座或獎狀及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