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2 年 11 月 07 日)
第3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文化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個人,連續三年以上,且 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經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績效者。

二、文化志工團隊: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團隊,訂有組織規定 ,至少成立三年,志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經運用單位考核運作良好 ,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