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105 年 08 月 12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使用本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應繳納使用規 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3條
使用本場地應遵守本場地使用申請要點相關規定。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