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  ( 98 年 01 月 13 日)
第2條
本標準所稱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 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之古蹟保存用地。

前項古蹟保存用地供古蹟及其保存設施使用,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 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