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 96 年 09 月 13 日)
第6條
軍事遺址應由管理機關(構)建立調查、研究、發掘及修護之完整個案資 料並加強展示,其應遵行事項,準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