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 96 年 09 月 13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遺址,指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意義之軍事 遺跡及景觀。

前項軍事遺址之指定及廢止審查、監管保護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文化 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