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及之土地或建 築物,與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得請求古蹟、歷史 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家公園主 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 區或用地變更或土地變更編定。

前項變更期間,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計 畫得先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