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提供使用時,申請人應遵守本館場 地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並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本館演講廳、大門廣場、美術園區(星光草坪、下凹 庭園)及碑林廣場。

第4條
本館場地以提供本館舉辦活動為優先,其他機關、團體、公司均可提出申 請,惟其所舉辦活動需非營利性且不得有涉及宗教、政治等行為,並合乎 本館營運目標或具有藝術文化性質。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5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前十五日內繳清使用規費。使用期間如有超時使用 情形,視為場地使用之延續,其計費方式同收費基準,並應於使用結束日 後七日內補繳場地及設備使用費。

第6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構)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 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二、本館與館外機關(構)合作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 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三、館外機關(構)主辦、本館協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及其他相關設備 費用依收費基準五折計費。

四、上級機關交辦所需者,未編列場地使用費時,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 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