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5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前十五日內繳清使用規費。使用期間如有超時使用 情形,視為場地使用之延續,其計費方式同收費基準,並應於使用結束日 後七日內補繳場地及設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