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文化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96 年 03 月 06 日)
第5條
自前條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 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有關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