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文化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96 年 03 月 0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文化設施,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之下列設施:
一、公立文化機構及其設施。
二、依法指定之古蹟、登錄之歷史建築及其設施。
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文化機構及其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