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文化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96 年 03 月 06 日)
第11條
主辦機關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 管之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 分攤比例,由民間機構與接管人協議之。協議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調處之 。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裁決之。但主辦機關自任為接管人時,由主管 機關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