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8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工 作範圍或內容可明確界定者,得採總包價法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