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7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 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 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