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 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得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 理。

前項修復應優先聘請已認定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