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4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修復或再利用計 畫、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之勞務採購,各該項勞務採 購之得標廠商,符合他項勞務採購資格者,得參與他項勞務採購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