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其為勞務採 購者,得採多項併案辦理;其兼含勞務採購及工程採購者,除監造外,得 採多項併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