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1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本辦法未 規定者,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