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11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本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收藏之相關資料,應納入履約 完成之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