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10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其施工查 核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時,其聘請之查核委 員應半數以上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之專業經驗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