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8條
古蹟之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其為直轄市、縣(市)定 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廢止其原有之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