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2條
古蹟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國定古蹟之指定基準,係擇前項已指定之古蹟中較具重要、保存完整並為 各時代或某類型之典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