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8條
前條發掘計畫書應於發掘前二個月提出,如因搶救考古遺址之緊急需要, 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由申請人先行發掘,並於開始發掘後一個月內補 提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