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7條
前條發掘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具有第四條資格之一之發掘主持人。
二、發掘現場常駐考古人員。
三、發掘考古遺址之基本資料。
四、發掘目的。
五、發掘期限。
六、人力、經費來源及配置。
七、預計發掘位置及面積規劃。
八、發掘程序及方法。
九、連續性發掘,各年度進行之狀況。
十、發掘之申請紀錄。
十一、出土遺物之保管維護計畫。
十二、發掘申請者近三年發掘案件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