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7條
前條發掘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具有第四條資格之一之發掘主持人。

二、發掘現場常駐考古人員。

三、發掘考古遺址之基本資料。

四、發掘目的。

五、發掘期限。

六、人力、經費來源及配置。

七、預計發掘位置及面積規劃。

八、發掘程序及方法。

九、連續性發掘,各年度進行之狀況。

十、發掘之申請紀錄。

十一、出土遺物之保管維護計畫。

十二、發掘申請者近三年發掘案件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