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6條
申請發掘考古遺址,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發掘計畫書、土地所有人、使 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及符合前二條所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 出。

由符合第四條之考古學者專家申請者,應另檢附符合前條條件之學術或專 業機構同意提供出土遺物保管維護設備、場所及人員之合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