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4條
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考古學者專家,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考古相關學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 掘報告二篇以上。

二、具有考古相關碩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 掘報告一篇以上。

三、具有考古相關科系博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