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3條
申請發掘考古遺址,應經審議會審議及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審議,應就申請人資格、發掘計畫書及考古遺址保護相關事項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