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11條
外國人與國內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考古遺址發掘合作者,應由本國人擔任 主持人,出土遺物等原始資料應妥善維護,並不得攜出國境。但有攜至國 外進行實驗分析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