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8條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其空間範圍涵蓋經列冊之考古遺址者,開發單 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考古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其結 果報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