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6條
主管機關對考古遺址,應密切掌握相關之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並將其基 本資料及監管保護計畫通報所在地之工務、建設、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 地政、農業及環保等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