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8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使用或再利用,應以原目的或與原用途關連、相 容之使用為優先考量。

古蹟用途變更為非原用途,並為內部改修或外加附屬設施時,其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古蹟之使用或再利用,如屬應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 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取得使用許可者,其因應措施,應於管理 維護計畫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