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19條
古蹟之管理維護,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建立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彙 整後定期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彙整內容、檔案格式及傳送期間與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