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11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防盜事項,其措施如下:

一、應將古蹟內重要構件及文物列冊,定期清點,並作成紀錄。

二、依實際需要設置防盜監視系統、安排值班人員或委託保全服務等防盜 措施。

三、必要時得申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